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:
你局《关于通信渠道代理佣金收入征税及开具发票的请示》(安地税发[2014]8号)收悉。 回复如下:
1、三大通信运营商(移动、联通、电信)向渠道代理商支付佣金时产生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费、个人所得税及发票相关政策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》第十四条规定久企达网络科技,营业税纳税地点规定鞍山代运营,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,应当向其组织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。位于或居住的地方。
2、《辽宁省地税系统代开票管理办法》规定鞍山代运营,代开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收款人(劳务申请人或者劳务提供者)的申请,具有法律、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。 代表国家规定向付款人(或接受劳务的一方)开具发票的行为
在我省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,其应税活动涉及当地税务机关发票管理,需要临时使用发票鞍山代运营,且不符合开具发票条件的,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代其(以下简称“申请人”)向纳税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同时申请开具发票。
3、县(市)、区渠道代理商代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发票。 交通便利,可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具发票,满足了纳税人“一站式”服务的要求,体现了法规精神和纳税意愿。
4、如果代贵局开具发票,首先交通不便,特别是海城市、泰安县、岫岩县距离较远,给渠道代理商带来很大的不便; 其次鞍山代运营,三大运营商基本上都是固定日期与渠道代理商结算,而同城的渠道代理商每月都会在几天之内开具发票,这很容易造成代开票时的拥堵,使得代开票速度慢,且容易引发矛盾鞍山代运营,不利于“一窗”服务纳税人的宗旨。
2、综上所述,三大通信运营商(中国移动、中国联通、中国电信)向渠道代理商支付佣金时形成的营业税及附加、个人所得税和代理发票均按现行政策执行。
鞍山市地方税务局
2014 年 9 月 28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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